丹经武学--循经太极拳培训中心网站
搜索
最新主题
热门主题
会员列表
返回首页
会员注册
/
登入
网络转载下一步迈向收费?
论坛首页
»
文化杂谈
前往:
选择一个版面
网站公告
教学信息
修习心得
循经太极
六脉太极
教学研讨
基础功法
专修功法
精进功法
声律真诠
书法教学
以文入道
武当嫡脉
少林正宗
太乙显真
九脉合真
健康生活
养生方法
诗书画印
百家武学
道家纵横
佛学纵横
儒学纵横
医易纵横
文化杂谈
图片视频
电子书屋
温馨家园
会员茶室
发表人
内容
26/09/2008 10:34:55
文章主题:
网络转载下一步迈向收费?
雪山飞龙
9、豪侠 豪侠佩神剑 大道说得清 九派环归处 自然浑如真
注册时间: 05/01/2008 13:23:32
文章: 590
离线
网络转载下一步迈向收费?
http://msn.ynet.com/eventmsnpk.jsp?eid=43481081&cd=china
至今,作家黄集伟还在陆续收到歌曲《朋友》的稿费单,尽管他为《朋友》作词已是数年以前,有些仅为两分钱,三分钱,或七分钱,它们来自被当作歌厅背景音乐的使用,卡拉OK的点唱,或者手机铃声的下载。钱虽然很少,但黄集伟觉得,它们体现了对著作权人权利的尊重;与此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尽管文章被网络转载得铺天盖地,但至今为止,黄集伟没有收到一分报酬。“比如,我为你们写稿,但你们登了以后就给别人转走了。你们还付我稿费了,他们付我什么了?”
黄集伟遭遇的,是目前很多人的困惑:网络转载是否应是无偿?
■网络转载能否如点歌一样付费?
黄集伟认为,自己作品网络维权是相当困难的一件事:“我个人是没有力量做这个事情的,我不可能每天都去打电话要钱啊。”黄集伟推荐音乐著作权协会的做法:“《朋友》是在音乐著作权协会注册了的,他们(音乐著作权协会)去查谁用了这个歌,他们就收费,把手续费扣下后,剩下的就给我。”
一位平面媒体从业人员告诉记者,他们报纸也有很多文章被网络转载,可从没有网站支付报酬,或请求转交作者稿费,但和黄集伟的意见截然相反的是,他表示,即使网络不支付报酬,他还是愿意网络转载自己的作品,“毕竟,这会扩大稿件的影响力,也增加报社的知名度。”
■主管部门:网络转载应该付费
网络转载报刊作品是否需要付费?国家版权局版权司司长王自强表示,按照现行法律规定,报刊上已经发表的作品,只要作者不做“不能使用”的声明,网络可不经作者同意转载作品,但同时要支付报酬。国家版权局副局长阎晓宏进一步指出,除了极少量的合理使用的作品和极少量的属于法定许可范围内的,大多数的作品都应该是先取得授权,然后再在网络上进行传播,应该强调先授权、后传播。
但现在为什么出现互联网在使用报刊作品时实际没有支付报酬的情况呢?国家版权局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做出“在作者没有发表不许转载的声明时,网络可以转载报刊作品,但必须要支付报酬”的司法解释时,并没有就付酬标准做出进一步的规定,导致了这一情况的出现。
“国家版权局目前制定的付酬标准,只适用于报刊之间,网络转载报刊的标准还没有。”他同时向记者表示,《信息网络传播保护条例》正在制定中。
■网站:为遭受指摘叫屈
可以想象的是,作者本人是很难为了十元或数十元的稿费去对网络媒体进行诉讼的。国家版权局相关负责人表示,按照目前《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作者的权益可以通过集体管理的方式来行使。目前的好消息是,中国版权保护中心正在筹办文字作品集体管理组织。
在许多作者和传统媒体众口一词指摘网络转载是“免费午餐”时,新浪网总编辑陈彤却为自己“抱屈”:“目前的情况应该是这样,大多数比较规范的大网站在转载报刊作品之前是获得了授权的,而且一般都是书面授权,这其中相当部分是支付报酬的。”对于“报酬”的标准,陈彤解释称主要是“根据文章的重要性、可能带来的关注度———当然目前还是主要从媒体的角度”,重要的媒体高一些,不重要的媒体低一些,或者是没有。但陈彤同时表示,很多中小网站“可能”是不支付报酬的。
至于网络媒体遭“集体喊打”的情况,陈彤认为有“大家希望这方面的法律法规能够健全起来的考虑”。他表示,如果法律法规能够健全起来,新浪也是受益者,因为他们的一些独家购买的新闻,独家制作的东西,也曾被大量其他网站未经授权转载。
26/09/2008 10:36:11
文章主题:
回复:网络转载下一步迈向收费?
雪山飞龙
9、豪侠 豪侠佩神剑 大道说得清 九派环归处 自然浑如真
注册时间: 05/01/2008 13:23:32
文章: 590
离线
30余名硕士、博士将同方股份有限公司控股的《中国学术期刊(光盘版)》电子杂志社、同方知网(北京)技术有限公司,告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原告表示自己的学位论文未经许可就被擅自收入同方知网“中国优秀硕、博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并对外销售牟利,而且在中国知网上通过“中国优秀硕、博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提供论文的在线阅读和全文下载服务,向网络用户收取高额费用。同方知网公司以营利为目的,非法发表、复制、公开并传播、销售原告享有著作权的论文的行为,严重侵犯了他们享有的著作权,要求被告赔偿额预计达百万。
反方:网络转载可不付费
一位平面媒体从业人员告诉记者,他们报纸也有很多文章被网络转载,可从没有网站支付报酬,或请求转交作者稿费,但和黄集伟的意见截然相反的是,他表示,即使网络不支付报酬,他还是愿意网络转载自己的作品,“毕竟,这会扩大稿件的影响力,也增加报社的知名度。”此外,国家版权局目前制定的付酬标准,只适用于报刊之间,网络转载报刊的标准还没有。”06年3月,时任国家版权局副局长的阎晓宏曾向记者表示,《信息网络传播保护条例》正在制定中。但是至今,国家尚未正式出台类似付费标准。目前网络无偿转载现象仍然普遍。
26/09/2008 10:37:45
文章主题:
回复:网络转载下一步迈向收费?
雪山飞龙
9、豪侠 豪侠佩神剑 大道说得清 九派环归处 自然浑如真
注册时间: 05/01/2008 13:23:32
文章: 590
离线
著作权及其法律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节录)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七节 侵犯知识产权罪
第二百一十七条
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权情形之一,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
(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三)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
(四)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
第二百一十八条
以营利为目的,销售明知是本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侵权复制品,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二百二十二条
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一十三条至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节录)(1986年4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第五章 民事权利
第九十四条 公民、法人享有著作权(版权),依法有署名权、 发表、出版、获得报酬等权利。
第六章 民事责任
第一百一十八条 公民、法人的著作权(版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发明权和其他科技成果权受到剽窃、篡改、假冒等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
论坛首页
»
文化杂谈
前往:
选择一个版面
网站公告
教学信息
修习心得
循经太极
六脉太极
教学研讨
基础功法
专修功法
精进功法
声律真诠
书法教学
以文入道
武当嫡脉
少林正宗
太乙显真
九脉合真
健康生活
养生方法
诗书画印
百家武学
道家纵横
佛学纵横
儒学纵横
医易纵横
文化杂谈
图片视频
电子书屋
温馨家园
会员茶室
Powered by
JForum 2.1.8
©
JForum Team